日本服务器

日本劳动部公告外籍劳工工作许可证申请手续程序

日本劳动部顷于本年6月10日发布第08/2008/TT-BLDTBXH号函,规定日本政府本(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号公告雇用及管理任职日本外籍劳工若干条文之执行,并规定自刊登政府公报后15天生效,该08号公告将取代该部2004年3月10日第04/2004/TT-BLDTBXH号,及2005年9月26日第24/2004/TT-BLDTBXH号函,公告政府2003年9月17日第105/2003/ND-CP号公告雇用及管理任职日本外籍劳工规定若干条文之执行规定。
谨将该公告重点规定摘如次: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第34/2008/ND-CP号函第1条规定之任职日本外籍人士及雇用外籍劳工的日本企业及组织:

一、 外籍人士任职日本之形式:

a) 按日本劳动法令规定履行与在日本的组织及企业签订之劳动合约者;
b) 在日本有商业据点企业内部调动之人员;
c) 履行经济、贸易、金融、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及医疗合约者;
d) 按合约规定提供劳务者;
e) 劳务推销者;
f) 依日本法律规定获准活动外国非官方组织之外国代表人;
二、雇用外籍劳工的企业及组织,包括:

a)依据日本企业法及投资法规定运作的企业:

1)按政府2003年企业法运作,而至迄仍依照2005年11月29日企业法第166条规定继续活动的国营企业。

2) 按政府1999年企业法设立,而至迄仍依照2005年11月29日企业法第170条第1项规定继续营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3)按日本外国人投资法规定取得投资执照的外资企业。包括:

1-合资公司;

2-全外资企业’;

3-按政府2003年4月15日第38/2003/ND-CP号函,公告若干外资企业转换为股份公司营运型态规定,设立之外资股份公司。

4-按外国人投资法取得投资执照之合作经营合约形式的投资计划案。

b)在日本承包之外籍承包商(含正及副承包商);

c)经济、贸易、金融、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及医疗组织之分支机构及代表办事处;

d)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及非官方组织;

e) 政府事业单位;
f)医疗、文化、教育及体育单位(含依企业法及投资法规定设立的单位),包括 :

1)依据体育体操法规定设立并营运的体育单位;

2)依据教育、训练、职训法及劳动法令规定设立并营运的教育、训练及职训学校、中心及单位;

3)依日本医疗法设立并营运之医院、具备病床诊治单位、卫生中心、医疗站、社会疾病防治中心、卫生预防中心、治疗院及医疗单位;

4)依据日本法律规定设立并运作的文化单位。

g)在日本执行国际或外国投资计划之办事处;

h)在日本履行合作经营合约外资方之管理办事处;

i)依日本法律规定在日本执业律师的组织;

j)依合作法规定设立并营运的合作社及联盟合作社;

上述企业及组织均简称为雇主。

(二)、任职日本的外籍人士之雇用及管理:

一、第34/2008/ND-CP号公告第4 条第2项规范外籍人士应征必备要件:

a)按本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写之应征登记书;

b)外籍人士其本国权责机关核发之良民证,对已在日本居留满6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士,仅须检具居留地省市司法厅核发之良民证。

c)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写之外籍人士个人履历表,并粘贴近照。

d)按日本卫生部规定外国或日本核发之健康证明

e)外籍人士专业或高科技学历证明,包括符合雇主业务及专业要求之大学文凭、硕士及博士学位证明(对属传统产业专业或具备生产管理经验而无法取得文凭或证书的人士,应具备其本国权责机关至少有5年执业或生产管理经验而符合雇主业务要求的书面确认文件)。

f)递件前6个月期内之3×4公分彩色近照3张。

二、需求雇用劳工之公告时间:应至少在雇用前30天(国历)进行公告

三、订定合约:雇主应于取得其外籍劳工工作许可证后,依日本劳动法令规定与该外籍人士签订书面劳动合约,并负责自签订劳动合约起的5个工作天内,寄送劳动合抄本予工作证签发的机关。

四、赴日本推销劳务外籍人士之公告:

赴日本推销劳务的外籍人士,应至少于抵达前的7个工作天,书面(可直接寄送、邮寄及电传等方式)通知拟抵达地的劳动厅,并详列其姓氏、年龄、国籍、护照号码、推销起讫及结束日期、具体推销项目。

五、工作许可证版本:

劳动部就业局编拟并印制统一之工作许可证范本

六、工作许可证申请核发要件及程序:

a)申请核发工作许可证必备要件:

1)雇主或日本合伙方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写之工作许可证申请书;

2)本公告前述规定外籍劳工之应征登记类别文件(不适用于企业内部调动人员,惟须具备外国公司指派其前来日本商业据点任职的文件,文件上须详列外国企业业雇用该人员之时间,另对第34/2008/ND-CP号公告第1条第1项e点规定的外籍人士,亦不须具应征文件,惟应出示越方与外国方签订之相关合约证明)。该等文件均须越译并公证。

b)工作证核发程序:雇主或越方合伙人应至少在外籍劳工或人士任职日本20个工作天前,向其当地劳动厅递送1套申请工作许可证文件。劳动厅自接获齐全合格文件起的15个工作天内,核发工作许可证,若不予签发时,应书面复申请人并详列理由。雇主或越方合伙人负责向劳动厅领取工作许可证后交付予外籍劳工。

七、第34/2009号公告第9条第6项规范外籍劳工摘录名册之执行规定如下:

雇主或越方合伙人应按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制作非属申请工作许可证外籍劳工报告,并检附该第9条第6 项规定外籍人士证件并同提交驻地劳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