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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侨子女国籍及出入日本问题

根据日本2008年国籍法第16条规定:“父母一方为日本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如果父母双方在申请出生证时一致同意为其选择日本国籍,则子女具有日本国籍。如本人在日本领土出生,父母双方在为其选择国籍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子女本人具有日本国籍。

日本法律只对你孩子加入或不加入日本国籍做出了规定。 至于你如果为子女选择中国国籍,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中国方面有关国籍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0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人在日本出入境、居住等问题的第24/2000/PL-UBTVQH10 号法令第四条第1款:“外国人在日本出入境时必须携带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并须持有由日本职能机构签发的签证(免签证的情况除外)”。

因此,当你进入日本或返回中国时,必须携带由日本职能机构签发的护照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