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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电话主张货损赔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问题描述及网友解答:答(裁判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提单持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货,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否则提单持有人迟迟不提货,该时效就无法起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目的。

涉案纠纷发生后,原告派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又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但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听取相关录音资料,被告公司职员在电话中并未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而是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解决纠纷。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曾经同意履行义务,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3)民提字第5号

 

律师建议:

1、对于海事诉讼赔偿,诉讼时效只有1年,且时效中断也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2、涉及船方,建议直接通过扣船中断诉讼时效。

3、 一般的交涉、协商不构成中断时效,同样的起诉又撤诉的也不构成中断时效。如果时间不允许,建议先邮寄立案,然后补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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