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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是对公证而言。当文书在国与国之间传递时,为了能够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所接受,具有有效性,招标合同/领事公证领事应运而生,领事领事被称为是“为出国的文书办-理签证”。它涉及的方面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公司的成立到解散,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招标合同/领事公证领事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领事领事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领事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领事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领事。
领事收费办法:
1、产地证、CI、价格单、商检证等文件按份收费;CI按总金额收费的有阿联酋、卡塔尔、伊朗、约旦、叙利亚、利比亚、黎巴嫩等招标合同,其余招标合同按份收费。
2、部分驻华招标合同不收领事:如希腊、马尔他、巴勒斯坦、博次瓦纳及坦桑尼亚等。
3、已由中国贸促会送交外交部的领事文件,如公司要求退回,只退文件不退领事费,重认重交费。
(正规代理各国招标合同领事)
领事领事的概念
领事领事(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招标合同领事”。从广义上来说,领事领事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招标合同领事,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领事领事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领事,又称“招标合同领事”。
领事领事的历史沿革:领事领事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领事,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领事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领事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领事,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领事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领事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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