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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合同法(89年版)二

日本经济合同法(89年版)二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8/3 10:30:50 点击数:1708次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