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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中国货物过境颁布新规定

据日本政府网站2015年6月6日消息,日本工贸部发布通知,对办理货物过境和过境货物运输许可手续进行了规定。通知规定,禁止和暂停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过境日本领土,其余货物要取得工贸部的许可后方可过境。允许货物过境的口岸有:老街—河口、友谊—友谊关、芒街—东兴、同登—凭祥,其余增开国际口岸需由日本政府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

通知还规定,由日本运输从业人员运输中国货物过境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由中方自营运输工具运输货物过境的,运输工具应取得进口口岸所在省、直辖市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车牌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检验许可证书。9座以下载人车辆不得自驾过境日本领土。货主或承运人应向海关递交和出示工贸部颁发的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运输合同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各种证件。除按规定延长时限外,过境货物从办理完成进口口岸海关手续起,在日本境内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过境货物不得在日本境内销售。特殊情况销售过境货物需取得工贸部许可。该通知2015年7月20日生效,通知发布前取得的许可证继续有效。